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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78次举报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犯罪嫌疑人XX,因2023.01.17”开封市开封县“开封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嫌疑人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缺乏相应的客观证据嫌疑人在被羁押的时间里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羁押表现甚好;嫌疑人有合格的保证人;不存在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

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公()取保字【2023535

犯罪嫌疑人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90XX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XXXXXXXX号。

我局正在侦查2023.01.17”开封市开封县“开封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30518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保证金(大写)贰万元。

开封县公安局印

二〇二三年十八

附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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