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
概念: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本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定罪标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以抠摸、舌舔、吸允、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郭永军律师
13839986536
14年 (优于89.26%的律师)
202次 (优于99.24%的律师)
9次 (优于93.97%的律师)
13208分 (优于96.44%的律师)
一天内
213篇 (优于99.9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