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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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发布者:杜飞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1日 2667人看过 举报

2025-09-21

律师观点分析

典型案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一、 案件背景

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郭X在济宁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尿素加注设备运营工作,包括驾驶公司车辆进行网点补液、设备维修维护、后台数据管理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底,郭X被通知辞退,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赔偿金、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社保损失等。仲裁驳回其请求后,郭X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郭X不服,提起上诉。

二、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郭X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 裁判要旨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需考察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本案中:

业务组成部分: 郭X驾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维护带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热线的设备,从事的网点运维、尿素加注等工作内容属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环保科技产品推广服务、销售等),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

管理从属性: 郭X在名为“自助加注机事业部”的工作群中,接受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多名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调度。其工作内容、出勤情况由公司人员(田X)进行考核记录。

经济从属性: 田X连续12个月按月向郭X支付相对固定的报酬(月均约4194元),该报酬系对其提供劳动的支付。郭X工作中产生的车辆违章罚款、保险费等由公司以“公对公”形式处理。

内部承包抗辩不成立: 公司辩称郭X系为内部合伙人(或承包体)工作,与公司无关。但该“运营部”或“事业部”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其对外开展业务始终依托公司资质、使用公司车辆设备并标注公司信息。公司内部合伙或承包模式不能对抗郭X基于实际用工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

四、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郭X与公司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88.34元(月平均工资4194.17元×1年×2倍)。

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135.87元(11个月工资)。

驳回郭X关于加班费及社保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及未履行社保补缴前置程序)。

五、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该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内部承包、合伙等形式运营业务,若未依法设立独立主体且劳动者实际工作内容、管理、报酬支付等均体现与用人单位的紧密联系,则不能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山东XX师亲办劳动争议成功胜诉典型案例。

杜飞律师,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属于劳动争议专业型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1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1370820********17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