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9月,经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南充污水处理公司作为招标人,对四川南充某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设施设备维护改造工程一标段(设备采购与安装)进行公开招标,2013年12月16日,四川万能公司与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中标。2014年3月31日,南充污水处理公司作为发包人、四川万能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签约合同价8358603元,暂列金额857868.87元。质量保证金为审计金额的5%。合同中还对工程涉及的其他事项作了具体约定。随后四川万能公司作为甲方、上海某环境工程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除臭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为2014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为2014年9月10日;合同总价款为620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33万元,货款及进度款:设备全部到货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375万元,总体调试款:总体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一月内支付1744963.30元,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周内支付余款375036.70元。双方还对质量、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协助企业追讨工程款胜诉,法院判决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