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两次向被告借款共计145.5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据》,其后分14次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还清上述借款。但被告拒绝返还《借据》,同时委托他人继续追收上述借款。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已还清被告借款145.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在此之前五次向其借款,145.5万元仅为最后两笔债务,为部分款项,除此之外双方还约定每月利息。上述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与银行转账方式还款的数额一致,故认定145.5万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确认原告已偿还被告借款145.5万元。被告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银行转账明细不能证明偿还的是最后两笔借款,请求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1.该诉讼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2.上诉人认可已将前三笔《借据》归还,故应确认前三笔借款已还清。后两笔借款《借据》的数额与银行转账明细数额一致,上诉人也认可实际收到145.5万,故认为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借款人可以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此为消极的确认之诉。此外,为防范其承担败诉的风险,应规范借款行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条款明晰,同时出借及还款可采用银行转账等有据可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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