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至法院称2009年底其向被告借款16万元,约定月利率12%,后原告就该借款向被告还款,总计45万元,累计还款已超过借款本金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总和。但被告不承认原告已还清借款的事实,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2015年1月6日之前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灭失,被告对原告已不享有债权。被告辩称,双方经结算,原告出具了250万元的借条给被告,至于原告向被告还款的45万元,系该250万元的利息,请求驳回原告诉请。上述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观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消灭,但提供的证据并无逻辑上的周延性,结合被告出示的250万元的借条尚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被告是否对原告享有250万元的债权,因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亦未缴纳诉讼费,不予审理,被告欲主张债权可另案诉讼解决。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民商事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数量不断攀升,其收案数量自2012年首次超过离婚案件跃居第一位。此类纠纷往往是出借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但不能忽略的是,实践中也存在借款人按约还款,出借人在收到还款后,倒打一耙否认已收款的事实,或者否认借款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此情形下,出借人会用各种扰乱对方生活的手段“讨债”,而这些手段往往通过报警也不能真正的帮助借款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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