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小看一张小小的条据,它能够省却你很多麻烦,还能最直接证明你的权利。
生活中,很多时候,都需要我们多留心一点,虽说没有前后眼,可小心驶得万年船啊!尤其是在诚信缺失的今天,对于不能百分百信任的人,借钱、买卖、租赁等,最好留心凭据——不指望将来打官司,但真得要打官司了,却能起很大作用。说到农民工的工资,很自然地想到工地上存在的其他几种多发的法律纠纷,比如买卖黄沙、石子、水泥等的买卖纠纷,租赁脚手架、塔吊、钢管扣件等的租赁纠纷。对于这类交易,如果能够订立正式的买卖或租赁合同,对如何交货、如何付款等作出约定自然是最好的;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起码也应当让对方出具相关的条据,否则真正发生纠纷,无凭无据你怎么告人家?而且,要着重提醒的是,合同或条据的签字人身份要认真进行核实,不是随便一个工人签一下都行,因为工地上人员流动性比较强,工程一结束,你再想找到签字人就难了;如果能是项目负责人签最好,能盖上项目部印章更好,能盖上承建商的公章更更好。因为将来,如果你想要公司承担责任,有时候仅凭项目经理一个人签字是不行的,除非你能证明项目经理是履行职务行为或是构成表见代理。
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律概念,即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所谓的职务行为,通俗地说,如果签字人是公司的职工,那么他买卖或租赁的行为就可以视为是公司的行为,将来发生纠纷,你就可以直接找公司了。所谓的表见代理,是在签字人的行为构不成职务行为且也没有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签字人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也没有授权他这么做;在此情形下,签字人又具有让你相信他能够代表公司签字的表象,并且你这种相信不是毫无道理的,是有足够事实或理由支撑的,所以和他发生了交易,你在这个过程中还是善意无过失的;具备了上述条件,签字人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你才可能找公司要钱。能否构成表见代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很多时候,你找公司要钱的主张可能并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这里涉及到另一个概念,即合同的相对性。所谓的合同相对性,通俗地说,就是谁跟你发生买卖或租赁关系了,你找谁要钱;而如何判断你是跟谁发生关系的,很多时候就是根据条据上的签字人确定的。“谁签字谁负责”,你不能证明签字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也不符合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那么“冤有头债有主”,你不能因为签字人下落不明了或者没有履行能力就转而找其他人,你找了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的。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有任何债务债权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