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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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那些事之逾期责任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6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656人看过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乙现金1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3分;如逾期不还,每天罚款1万元。”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甲未按约还款,经乙多次索要,甲仅在2018年10月1日给付了3万元。乙索款未果,致形成诉讼,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已付的5万元从中扣除)。甲抗辩,1.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故未不存在逾期利息,已付的5万元均是归还本金;即使不能认定为全部归还本金,逾期违约金也仅能按照月息2分计算,剩余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

     问题来了,逾期利息是否等于逾期违约金?二者计算标准是否一致?

    以前没觉得这是个问题,直观的印象中,不管当事人写的是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还是罚款、赔偿损失等字眼,感觉意思都是一样的,都可以看成是对逾期还款的一种惩罚行为,也可以说是对出借人逾期收回借款的一种利息补偿。那么,不管当事人约定的形式是什么,计算标准都应该是一样的,既已付部分不超过3分的,付就付了;未付部分,按月息2分计算。

    直到某一天,有同事把这个问题拿出来讨论,才发现大家意见并不一致。一种意见就是我的那种直观感觉,觉得不管表现形式是什么样的,都一样,计算标准也应该一样。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逾期利息并不等于逾期违约金,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计算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对逾期利息,如果已付的不超过3分,付就付了,未付的按月息2分计算;而如果是认定称逾期违约金(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也就是除了明确写明是逾期利息之外的其他表述),则无论是已付的还是未付的,均只能按照月息2分计算,已付部分不能按照月息3分计算。

    单从法条上,貌似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同。之所以大家会意见不一,是因为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说明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逾期利率,也就是说已付逾期利息部分,不超过3分的,付就付了;但是在该书中,却对逾期违约金说明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据此,第二种意见将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进行了区分,并在已付部分的情况下,得出了不同的计算标准。我是不同意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根据前述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所述案情中因为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那么就算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或逾期违约金,都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标准予以支持,也就是已付的部分可以按照月息3分。现在倒好了,约定了逾期每天罚款1万,因为有这个约定,反而不能适用借期内的利率,也就是只能按照月息2分计算罚款,包括已付的部分。这显然让一般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举轻以明重,在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或者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因为借期内约定了月息3分,对于逾期的已付部分尚可以按照月息3分计算;更何况是约定了一个每天罚款1万元这个更高的计算标准?又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了借期内月息3分,逾期不仅要按照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还要每天罚款1万元,难道也仅仅因为当事人进行了更加细致具体的约定,就适用第三十条,无论已付的未付的总计都不能超过月息2分?那这还不如什么都不约定呢。这种处理思路,显然不利于促使当事人在交易之初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我觉得,法律还是简单易懂点好,不要用这些相似的专业术语绕,连法官们都难以区分,更何况普通的当事人?不如直接确定,不管当事人约定的是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款、罚息或者其他等等,一律都明确按统一的标准计算,即均确定为逾期还款产生的责任。这样普通人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官处理案件也比较容易和标准统一,否则同案不同判现象会更加普遍。

    我是武汉的债权债务律师,有任何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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