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很多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因为可能债权人、债务人本身不熟悉,借款的达成就是保证人从中牵线搭桥的。于是,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可能碍于情面等各种原因,不好直接向保证人要求还款,而本身可能又与债务人不熟悉,通常会让保证人去帮助索款,保证人也一般会承诺及时去催款。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甲经丙介绍出借款项给乙。借款到期后,保证期间内,甲多次发信息给丙让丙去向乙催款,但未直接要求丙还款,一直未果。于是,甲将乙丙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丙抗辩,保证期间内,甲并未向其主张过权利,得以免除保证责任。丙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对此如何处理,是有不同的意见的。一种意见认为,保证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审查标准也应当严格一点,既然从债权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中不能得出其明确向保证人索要过款项,因此,视为其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得以免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债权人未直接明确地要求保证人还款,但已经通过保证人要求债务人还款,该行为隐含了要求保证人还款的意思表示,因为对于债权人而言,不管是保证人还是债务人,把钱还了就行;而保证人也应当清楚,如果债务人不还款,保证人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保证人才会作出将积极向债务人催要的承诺。
我是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如上。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向债务人催款的行为中,就包含了债务人不还款、保证人就要还款的意思表示,这与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催款、未向保证人催款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催款的情况中,保证人是完全不知道债权人催款这一事实的;而在债权人通过保证人向债务人催款的情况中,保证人对于债权人急于实现权利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作出积极代为催款的承诺也能显示出其对自己将承担保证责任是清楚的。由此,应当视为债权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其主张过权利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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