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权人,虽然享有债权,但毕竟这个债权最后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要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所以,如果能够提前实现,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并非都如此。比如,曾经遇到一个朋友甲咨询,其向乙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半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一个月以后,甲的资金周转过来,具备偿还能力,欲还款,乙拒绝。问,甲坚决要求提前还款,乙拒绝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乙是有权拒绝甲提前返还借款的,因为甲提前清偿会使乙的利息权利受损,本来半年乙可以获得48000元利息(真得好多啊,怪不得那些人热衷于放贷,钱生钱太简单快捷了),结果现在一个月后甲就要提前还款,乙才能获得8000元的利息,损失了40000元利息,乙当然不愿意啦!我之前还觉得乙不可以拒绝,甲如果知道乙的账号,就直接把本息转过去,就算履行完毕义务了;如果不知道乙的账号,起诉的话,将本息提存至法院即视为履行完毕义务。现在看来,我之前的观点欠妥。想当然地认为甲提前清偿,对乙是有好处的,乙可以早点实现债权;乙拒绝甲提前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应该得到支持。
在这起案例中,合同对履行期限约定的很明确,那么,甲就应当遵守;现甲提前还款,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能要求乙去接受甲的违约行为;而甲也并非不可以提前清偿,其给乙造成了利息损失,如果其在提前清偿的同时愿意按照整个借期计算利息给乙,我想乙肯定不会再拒绝的——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提前清偿并没有损害乙的利益,乙也不能再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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