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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夫妻之间共同债权债务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25人看过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要求对方清偿?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制度,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是合法收入,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包括其婚前财产不收婚姻关系的影响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对于婚前借款然后结婚的夫妻之间的借款,因出借方所出借的款项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其婚前个人债权,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而借款方则成为债务人,此债务成为借款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借款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婚前借款行为一般不会因为双方结婚而将双方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夫妻可以事前签订协议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他人用以从事个人经营伙同或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为二人的合意约定,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案例:

 

傅某和方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傅某出具借条向方某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现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二人决定离婚。赵某问,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张某偿还8万元的借款。

 

根据方某的情况,现将各种情况整理列出如下,以其自身实际情形为判断依据。

1、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借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他人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个人财产偿还该项借款,所得款项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对该款项进行分割。

 

2、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借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他人从事共同经营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债权人仅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所得款项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债务是否偿还无意义,属于共同债权债务。

 

3、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借款,以夫或妻某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他人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所偿还的款项属于债权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此款项不予分割,归债权人个人所有。

 

4、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借款,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共同经营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所得款项归债权人个人所有,离婚时再就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如果夫妻双方根据婚姻法第19条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AA制),这种情况下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无论这笔借款的用途如何,夫妻之间均形成了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债权人可依据协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即按照一般民事借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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