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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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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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审理难点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75人看过

1 . 夫妻共同债务真实性判断存在困难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不愿离婚一方可能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多分财产或不离婚的诉讼目的,从而损害配偶合法权益。虚假借贷形式简单,法官仅凭诉讼一方陈述或单一证据即认定存在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比较困难,因诉讼一方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有疑问,再加上证人与诉求主张一方大多存在人际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增加了法官认定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

2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困难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困难具体表现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界定难、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界定难、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标准界定难三个方面。

其中,家庭日常生活水平界定难,表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和消费模式不同,导致难以确定统一的家庭日常生活具体标准。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界定难,表现在家庭消费模式和生活结构的升级变化,使得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消费开支,从而导致界定用于共同生活范畴的开支存在困难。共同生产经营标准界定难,表现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同经营”含义不尽相同。因此,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3 . 证据获取审查存在困难

第一,从既有规定来看,确定债务的用途是判断和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所涉标的通常为货币。债权人、债务人对借贷发生后货币在家庭内部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轨迹均难以举证证明。第二,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是否处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机状态)对于甄别夫妻间是否存在规避债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证明夫妻感情好坏对于夫妻一方或债权人均非易事。第三,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但未共同签名确认的情形。一旦未签名举债配偶否认,法院往往难以认定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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