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主张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大多以劳动合同为直接依据。现实中,很多单位和职工并没有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工伤纠纷又如何处理呢?
事实上,没有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无法主张法定的工伤待遇,因为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仍可以主张法定的工伤赔偿。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上述主体资格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且它们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可认定单位和工伤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处理。一旦出现工伤,就算没有劳动合同,单位也应当走工伤保险流程,单位不走对应流程的,工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主张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其理赔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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