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出
正如认罪协商是不可阻挡的世界趋势一样,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在认罪协商程序中也具有普遍性。在美国,几乎所有的辩诉交易案件都涉及检察官的量刑建议,除了概括的量刑建议,也有具体的量刑建议。[20]欧洲大陆检察官的具体求刑权也较为普遍,德国的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应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即罚金、没收、吊销驾驶资格或最高1年的缓刑等。[21]荷兰刑事诉讼法第311条规定检察官有具体求刑之义务。[16]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努力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倡导具体求刑。[4]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刚刚起步的我国大陆,既不能保守排斥精准量刑建议,也不能冒进不加区分地强推精准量刑建议,应当按照诉讼经济原则和比例原则,实行“分类精准”的模式。
(一)“分类精准”模式的基本架构
诉讼经济是现代诉讼程序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内涵是以简单、便宜、迅速、合目的性且最少的花费,理性地形成诉讼程序;避免相同的诉讼标的以重复的诉讼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重复诉讼,尽量避免多余的诉讼步骤或者无用的途径,以减少诉讼程序在费用与时间上的负担。[22]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等均是应诉讼经济原则而生。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和主要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就是按照刑事被告案件之犯罪性质以及可能赋予之刑事制裁效果的重、轻样态,乃至案件事实之繁简类型,依其可能需用的诉讼资源多寡而为适当的分配。[23]但是也不能为了追求诉讼经济效益而损害基本的程序正义,因此,诉讼经济原则还要受比例原则的制约。比例原则作为公法中基本原则,它有三个具体判断基准:一是适合性,国家行为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二是必要性,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三是相当性(狭义比例原则),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通常指公共利益)显失均衡。[24]简言之,比例原则要求国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与由此得以实现的目的之间必须有合理的、平衡的、成比例的关系,不得过当、过度限制基本权利。[25]因此,诉讼经济原则受比例原则的制约,比例原则为诉讼经济划定底线。
比例原则与诉讼经济原则的这种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体现为程序简化既要实现繁简分流的立法目的,又要能够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基准。程序简化必然会影响甚至减损被告人的相关权利,也可能克减相关证据规则的要求,例如速裁程序省略了法庭调查,实质上使被告人放弃了质证权,同时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也被减损。这就要按照比例原则,将简化所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因此,事实简单明了、罪刑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力度可以大一些;事实复杂疑难、罪刑重大的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力度应该小一些,即程序简化力度与案件重大复杂程度呈反比。[26]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在实践中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大,简化程度越高,总体上节约的司法资源就更多;疑难复杂、重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小,即使简化程序小一些,也不会对整体上节约司法资源造成较大冲击。进一步引申到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中,就表现为程序简化与量刑建议精准化之间成正比,也就是说,程序简化程度越高的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度越高,因为高度简化的庭审程序就变为对量刑建议的确认,既然庭审已经演变为对量刑建议的确认,就要求量刑建议是经过控辩双方充分协商的,并且是相对确定、精准的;反过来量刑建议越精准就越有助于促进程序简化,因为量刑建议越精准,被告方的预期就越确定,越容易选择认罪认罚,庭审中的争议就会越少,审理程序简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分类精准模式的基本架构:占案件总数较大的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越高;占案件总数较小的重罪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越低,如下图所示: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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