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用工的概念
关于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造成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工形式。
非法用工是指主体的非法,即要么是单位非法,要么是劳动者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是说非法用工属于表象上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的内容都是相似的,只是主体上不符合。两方主体的任何一方不符合劳动关系对于主体的要求,均为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三类,即:
1、无营业执照的单位;
2、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指未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单位,属于无证经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是指因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遭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非法劳动者,即童工,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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