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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之我见(一)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37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款也就是引起大家广泛议论的离婚“冷静期”。

 

  很多人认为这是对婚姻自主选择权的限制,婚姻是否存续属于夫妻双方的自愿意志,既然没有感情基础了可以行使自己申请离婚的权益,而该条款相当于给权利行使加了一把“枷锁”;也有人认为万一在“冷静期”内发生家暴、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无过错一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是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其实自婚姻法修改以来,协议离婚就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协议离婚比例逐渐提高,夫妻双方婚龄短,年龄小,对婚姻和感情不自重,冲动型、轻率型离婚屡见不鲜。

 

  “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实现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本秩序。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同时,仅仅是对冲动离婚增加了一个程序性的小限制,并没有剥夺婚姻双方的权利。其本身是一个可以让婚姻更谨慎的制度安排,给予了婚姻双方重新检视自己、对方、家庭的机会,更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问题的协议予以考察观察的期限,能更妥善解决婚姻内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一旦出现家暴、转移财产等情形,无过错一方可以马上向法院提出诉讼,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诉讼保全等救济措施。

 

  为了实现“离婚冷静期”所承载的法律功能,一方面可以引入更多的专业力量,对婚姻双方进行法治、心理疏导。另一方面,可以借此提升婚姻教育的专业能力,提高多元化解婚姻家事矛盾的综治能力,减少因离婚时缺乏引导疏导而导致的后续离婚协议纠纷和诉讼增多的情况。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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