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公民的名誉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其品德、才能、思想和作风等的客观综合评价,而非公民个人主观的自我认识。因此,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应以造成不利客观结果为衡量标准,若未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因原告曾在房中休息,两被告依据常人的逻辑思维,在路上拦截询问,提出自己的合理怀疑,在此过程中,两被告并没有指责原告偷盗香烟,更没有发表贬低、侮辱、诽谤的言语,且在事后近两年时间里,双方均未再为此发生争执或矛盾,未出现第三人因此事而给原告贴上诸如“贼”“小偷”之类的负面标签的情况。所谓的损害事实仅是原告的主观臆测,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一般经验法则推断,此事并未引起第三人对原告道德品质的否定性评价,原告诉称的损害事实不存在。
2.行为是否违法。名誉权是绝对权,权利人享有排除一切外来妨害请求权。依据法律规定,名誉侵权除了因宣扬隐私、侮辱诽谤引起,还可因诬告陷害、造谣中伤、冒名顶替、报道严重失实等引起。本案中,两被告基于对自己合法权益受损(香烟丢失)的合理怀疑,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的情况下,实施私力救济,没有强制翻看原告提包、侵害原告身体财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也没有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在肆意贬低、毁损原告声誉。两被告的自助行为未违反公序良俗,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且行为实施未超出合理限度,未对原告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造成损害,不存在违法性。
3.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名誉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具备主观过错。本案中,两被告在不法侵害来源不明的情形下,为自身合法权益实施阻拦并询问,选择在行人稀少的路上进行,澄清后当场道歉并出具书面声明为原告“正名”,明确表示原告与被告家中物品遗失无关。两被告在小范围实施自助,并以积极态度消除影响,由此可认定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两被告在香烟丢失的急迫情况下,在合理限度内实施了民事自助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存在违法,客观上未造成损害后果,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