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特点及规律
1.劝息类案件的特点与规律
在试行阶段劝息的14件案件中,涉及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类5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类4件、土地行政登记类2件、集体土地征收类1件、其他行政行为2件。其中12件属于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再审申请人起诉被驳回的理由主要是:重复起诉、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以及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而视为撤诉;2件为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类案件,再审申请人败诉的原因有:未按照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直接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给付、对宅基地无权处分导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确认无效。
在上述劝息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释法说理清楚明确,不就该案申请再审的占80%,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再审申请人对原审裁判的理解有偏差,或者看不懂裁判理由,经接谈人员释明后,认可了原审裁判;二是申请再审的事项对再审申请人权利救济无实际意义,申请再审只会导致程序空转,经接谈人员释明后,再审申请人表示不申请再审;三是再审申请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救济权利,经接谈人员释明后其接受相关意见,表示就本案不申请再审。此外,在劝息的案件中,另有20%的人员表示初步接受接谈人员的意见,本次不再申请再审。此类案件多为当事人选择救济路径错误,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救济自身权利的情形。对此,经过释明,当事人愿意按照接谈人员释明的正确途径尝试,但表示若不能得到满意的救济结果,不排除申请再审的可能。
2.快速审理类案件的特点与规律
对无法劝息,且经审查适合通过快速审理程序办理的案件,根据工作流程,案件进入快速办理环节。此类案件包括负责接谈工作的主审法官或助理经接谈了解案情后,拟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下列案件:1.原审适用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或案情较为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常规判决类案件;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主要事实基本清楚,再审申请没有提出新的证据;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基本一致。截至试行结束,此类案件共有59件,已全部审结。从内容上看,该部分案件仍以房屋强制拆除、拆迁安置补偿、土地行政登记、集体土地征收类案件为主,再审申请人败诉的理由也主要是存在重复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以及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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