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保护诉权、扩大受案范围始终是行政诉讼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极低的诉讼费用,特别是2015年以来立案登记制的施行,使行政案件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一跃成为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重头。以笔者所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为例,行政再审审查案件的收、结案数占比始终在百分之六十以上。为此,笔者所在团队将诉前化解、繁简分流、审判前移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综合运用,于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26日开展了简易行政案件诉前化解与快速审理机制的试行工作。实践证明,该机制能够有效压缩行政案件“水分”,在一定程度上破解行政案件程序空转与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并存的困局,提高审判质效。
一、基本理念及框架
面对不断增加的案件数量,以往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诉权的有无,并以治理滥诉为抓手,试图通过消灭诉权的方式来遏制行政案件不断上涨的数量。但常常被忽视的是,在“有诉权”和“无诉权”之间,事实上还存在一个“有诉权但无实质争议”或“有诉权但无有价值争议”的中间地带。面对司法资源日趋紧张的压力,对上述问题关注的缺失,很容易导致保护诉权与治理滥诉之间形成的巨大张力:要么笼统地以滥诉为由将之拒之门外,否定诉权;要么疲于应对,无意义地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对此,我们认为,在目前立法层面尚未构建妨诉抗辩等相应制度的情况下,应当将审判重心前移,在立案审查阶段充分发挥专业法官对案件有无形成实质争议或有价值争议的判断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构筑诉权化解与繁简分流机制,从而达到压缩行政案件“水分”,破解行政案件程序空转难题,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以上述理念为出发点,我们在简易行政案件诉前化解与快速审理机制的试行工作中,创造了“三同步”的工作机制:
1.化解与分流同步。在立案接谈阶段,由行政审判团队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负责了解、询问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就已经原审法院审理明确无争议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再审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继续再审已无实际意义。如当事人服判息诉,则制作接谈笔录,明确“不再申请再审”,由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如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或经接谈发现案件确有可能存在问题,则在了解基本案情和当事人实质诉求的基础上,结合审判经验对案件难易进行预判,提出是否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建议。
2.立案与办案同步。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和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由一并参与接访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接收材料,审查立案,确保做到程序上“立审分离”;与此同时,负责接谈的行政审判团队主审法官或助理,开始以案件审理为目的,将接谈转为询问,就案件办理中的关键事实和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加以明确和固定,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按手印,接谈后两日内即开始草拟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
3.评议与核查同步。进行接谈的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完成裁判文书拟稿后,由案件所在团队的主审法官及时提请合议庭定期集中评议,由合议庭对案件实体处理以及是否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裁判文书进行核查、校对。在这一过程,我们采取由廉政监察员不定期列席合议的方式对案件审查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案件评议流于形式以及复杂案件简单化处理的情况。
此外,为提高简易案件办理效率,我们经有关部门同意,对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进行了如下简化:对于审理报告,保留传统审理报告中的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承办人处理意见部分等最终裁判文书须使用的实质性信息。将占传统审理报告主要篇幅的原审裁判情况简单记录为“参见原审裁判文书”,使办案人员从繁杂的文字工作中解脱出来;对于必须保留的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承办人处理意见部分,我们着眼于裁判文书的撰写,在原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且当事人的诉请亦无实质性变化和有效新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简要概括再审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在裁判理由部分简要论述裁判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意见,不长篇大论。在裁判文书撰写时,上述内容可直接引用,避免了重复劳动。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