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家庭编主要制度及对审判实践的影响(一)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27人看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回应时代发展要求,注重对司法经验的吸收借鉴,修改、完善并新增了部分规定。婚姻家庭编的主要制度创新必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合同编)的规定。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该变化对于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将产生重大影响。

  今后的婚姻家事审判实践中,在审理涉及婚约、忠诚协议、监护协议、收养协议等涉及身份关系协议案件时可以参照合同编的规定,这是意思自由原则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体现。关于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如何参照适用合同编以及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哪些规定,则有待审判实践去探索。

  关于结婚

  关于结婚制度,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将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现行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事由,作为禁止结婚、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作了转变,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即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双方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如果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主决定是否撤销。该变化保护了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结婚意愿的自然人享有缔结婚姻的自由,切实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

  放宽了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起算时间。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原来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切实地保护了受胁迫方的权益。该规定的修改与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实现了协调统一。

  赋予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无过错方在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时,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更好地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与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一般规则实现了协调统一。但司法实务中就身份行为无效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