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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程序问题分析(三)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641人看过

六、案外人异议却作为利害关系人异议

  判断是实体性异议还是程序性异议,是看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性权利的性质并考察目的,即“基础权+目的”的区分标准。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实体权利,异议的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则为案外人的实体异议。案外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坚持实体性异议吸收程序性异议的原则,仅对执行标的异议进行审理,对执行行为异议不予理涉。对于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七、应当公开听证而未听证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外人异议、刑事涉财产刑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等案件,由于涉及有关当事人、案外人实体性权利等重大利益,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如果在执行异议阶段未经听证,听取意见,则可能涉及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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