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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固定的证据是否采信的司法认定之权威观点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701人看过

1.可信时间戳的技术原理与功能

可信时间戳技术是数字电子签名技术与权威时间源相结合的一种应用,其系第三方证据保全,将用户的电子数据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可信时间戳的出现解决了电子证据易被篡改伪造、产生时间不确定的问题。可信时间戳签名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1)用户将自己需要加盖可信时间戳的电子证据通过Hash编码形成摘要;

2)用户提出时间戳请求,将通过Hash编码形成的摘要发到时间戳服务中心;

3)时间戳服务中心接收摘要后,根据收到摘要的时间和日期进行数字签名;

4)时间戳信息和文件信息绑定后形成时间戳文件返还给用户。用户凭借上述时间戳文件及有效的验证渠道获得文件在特定时间、特定状态的权威证明。该项技术的亮点之一就在于所提供的时间是由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与普通时间戳技术相比,其具有权威性,可以适用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明。

笔者通过关键词“可信时间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近三年的法律裁判文书后发现,该技术90%以上运用在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作品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根据功能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笔者认为可信时间戳属于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原因在于纵观近三年裁判文书著作权人通过可信时间戳技术想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有两种:(1)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著作权权属保全,即作者创作的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文字作品可以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以此可以证明自己创作电子作品的时间及作品内容等,达到预防侵权的作用,即使发生侵权也可以作为创作在先的证据;

2)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侵权证据保全,即通过可信时间戳来固定互联网侵权网页、视频等内容,本案中某某公司即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方式固定了极易篡改与销毁的侵权网页,为法院认定侵权提供了有力证据。以上两种目的的宗旨均在于预防/控制他人未经以各种方式(如复制、表演、信息网络传播)使用作品。

2.司法实践应审查可信时间戳保全的电子证据

如果申请人利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电子作品,用以证明自己是该电子作品的著作权人,预防他人侵犯自己电子作品的著作权,在该种情况下,从客观上来说,存在作品被他人抢先盖戳的可能性,权利人申请时间戳时,认证机构无法对作品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如果拿别人的作品加盖时间戳,容易导致更加复杂的著作权纠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信时间戳固定的电子作品只能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判断以一份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仅仅需要考察作为证据存在的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依据《著作权法》等实体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认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而不是仅仅对一份电子文件进行了认证就当然能够说明申请认证的人就是作品的作者。因此,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判断不仅仅是一个证据问题,还是一个实体法的问题,必须结合实体法规则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故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况下,申请人提供可信时间戳仅意味着其完成了初步举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结合案件事实及对方有无提供相反证据来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能提供著作权在先的事实证据,例如提供版权登记证书,那么用可信时间戳固定的证据就应当被驳回。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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