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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纠错程序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3767人看过


据《现代快报》5月24日报道,一个由一审法院法官枉法炮制的虚假原告、虚假诉讼标的物、虚假证据的“三无”案件,不仅经过了一审程序作出了一审判决,而且在二审程序中也没有发现任何破绽,最终也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决。不得已被告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后,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才得以再审纠正。

  基层法院法官如此肆无忌惮地炮制“三无”案件固然令人惊讶和气愤,但按照法律规定,我们的每一个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都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将案件提交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当事人希望通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而法律设计二审程序的目的,也是通过二审切实纠正一审法院存在的各种不当和错误,并予及时纠正,从而确保司法公正。让人不解的是,一个“三无”案件竟然在二审程序中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这无论如何都不是正常现象。这就不能不促使我们重新审视二审程序的纠错机制,反思其中的问题和症结所在。

  二审法院的书面审理程序是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在二审程序中,吴某等19名原告曾书面向市中院提出撤回对比亚乔公司的诉讼请求。这说明这个案件在二审中采取的是书面审理方式。

  当然,二审中书面审理本身并不违法,但书面审理的缺陷和不足是不言而喻的。书面审理的法官无法与原、被告双方直接对话,更无法让原、被告当面质证,像这样的“三无”案件仅从书面材料中是难以发现的。

  法院内部仍然通行的请示汇报程序或事先通气惯例可能是二审法院未能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一二审法院之间的内部请示汇报制度和事先通气惯例,违背我国的两审终审制要求,是司法权行政化的重要表现,最高法院曾多次明令禁止,但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类似现象仍大量存在。事先通气,必然使二审法官先入为主,再加上书面审理,不能发现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也当属正常。

  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三无”案件对法院声誉的影响,对司法公正的损害,也是非常巨大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我们应该以此案为标本和反面教材,深刻检讨法定程序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妨害司法公正的程序和做法,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更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审判程序和操作规程,并体现在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李克杰(山东教师)相关报道见今日改革最大的难点就是界定政府之职能、给予政府职能明确定位。只有在这基础上,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才能走出目前的困境。

  比如,在《要点》中规定了政府将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但是,我们更应该如何借这次宏观调控,政府应该退出实体经济投资与融资领域,改项目审批为项目的咨询、论证与指导,并在此基础上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咨询、论证制度,提高透明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否则,政府的职能界定不清楚,中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不可能走出困境的。

  总之,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核心就是制定配套实施办法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减少政府对企业种种管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充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社会公共管理角度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只有这样才可以减少政府所面临的投资风险,才能够有效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中国投融资体制真正的市场化。如果不是这样,政府要做到不越位,也不缺位是不可能的。江苏的铁本事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我们应该有更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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