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回购担保条款的性质,有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回购担保条款实质上是-种保证担保条款,回购担保条款符合保证担保的特征。另- -种意见认为,开发商代偿债务的约定只是回购担保条款内容的一部分,对抵押物的处理:是回购担保条款的主要内容,回购担保不属于保证,而是三方当事人在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中预先设定的再买卖约定,即由开发商向银行承诺当购房人不依约偿还按揭借款时由其向购房人买回房屋的承诺,从而使购房合同附上了条件。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我国现行担保法律没有设定回购担保方式,在回购担保条款的内容包括回购价格、房产转让和登记费用的承担和违约责任等均存在法律空白。从当事人在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回购担保条款内容看,不能认定是开房商提供保证担保。
回购担保条款是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中未规定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类似于日本担保法律制度中变更担保方式的再买卖约定。因此,作为类担保型回购的开发商回购实际上不是法定的担保形式之一, 也非所有权保留条款或债权转让制度。
我国担保法中仅规定了种担保方式,即: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和定金,并没有所谓的“回购”,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所说的开发商“回购”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目前我国实
人住房贷款担保的五种形式也没有涉及开发商"回免费咨询(1)以所购住房作抵押(2) 抵押加阶段性担保。以期房作抵押的,由房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3) 住房抵押加购买住房贷款保险(4) 质押担保以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单位为借款人全程提供连带保证(5) 按揭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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