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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总 则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8日|分类:海事海商 |685人看过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 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 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 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 以罚款。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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