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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男子的离婚协议为何部分判无效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290人看过

马某与王某原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和另一个女人张某同居并生下一女,马某发现后起诉王某重婚。法院经审理判定王某构成重婚罪。这时,张某以其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抚养费,后因王某拒不执行判决,法院要求对其网上追逃。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经查,王某与马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及住房内的家具、汽车归马某所有。法院认定王某恶意转移财产,判定王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之后,张某再次以女儿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定王某与马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无效。马某申请再审被驳回,遂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其间,王某因未履行对张某女儿的抚养义务,再次被法院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



如果按照法院已生效判决,这套唯一的房产将面临再次财产分割,甚至再次诉讼。而假如在民事监督阶段能够发现问题,不仅能明确当事人重大财产的归属,也能防止因为后期财产分割引发再次诉讼。


经过全面调查核实,检察官发现王某与马某在2011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已于2009年书面约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妻子马某所有,之后就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马某,同时进行了公证。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不属于离婚协议书中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离婚协议是对房屋产权的进一步明确,并非对房屋财产予以分割。而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房屋中家具和汽车的约定,是在法院对王某发出支付抚养费的执行通知书后签订,确实有逃避抚养义务的主观恶意,应属无效。


据此,海淀区检察院将离婚协议无效案提请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一分院提出抗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指定原审法院再审。经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王某和马某的离婚协议书财产约定中房屋部分有效,其余财产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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