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之间长有金钱上的往来,没有签订正式借款合同的情况实属多见,但在解除男女朋友关系后,该如何分清债权和债务关系成为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男)诉称,赵某与郑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郑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在外地出差。郑某在出差期间曾向赵某借款,让赵某代偿其信用卡欠款并向赵某拆借出差期间的生活费,由于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的借贷关系,信用卡还款和购车款都是赵某出资。后双方于2013年9月终止男女朋友关系,郑某并未主动向赵某偿还上述借款,现赵某诉至法院。
被告郑某答辩称,双方曾是男女朋友关系。赵某主张的代偿信用卡的行为是代理行为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赵某受郑某之托代其偿还到期信用卡欠款及续交保费等事宜。赵某提交的银行凭证上写的是“代办人赵某”,由此可见赵某是代理行为。赵某未能向法院提交借款合同或借条,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存在。购车发生在双方准备结婚之前,应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购车款中十万元是郑某自己出的,其余款项是赵某所出。另外赵某的经济能力不足以在涉案期间支出二十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和郑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
法院判决
本案中,虽然赵某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进行了书面或口头的约定,但赵某以自己持有的现金存入郑某名下的信用卡帐户,或者以自己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支付郑某名下车辆的购车款的行为,均实现了货币所有权的转移,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赵大威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郑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二十七万零一百八十四元六角三分并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西城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因男女朋友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绝大多数都是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尤其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因为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一般不会留下借条、欠条或合同之类的书面凭证,所以该司法解释中第十七条的规定,成为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