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存储地模式面临的困境,客观上为数据控制者模式的问世提供了可能性。如果数据存储地模式运行良好,各国自然无需探索新模式。在数据存储地模式面临困境且出现松动的情况下,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实际需求并未减少。特别是对于那些对境外云数据有较大掌控需求的国家而言,在数据存储地模式现有的特殊例外情形之外构建新模式,从而更大程度地化解数据存储地模式所面临的困境,便成为契合时代变迁背景的选择。以美国为例,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与跨境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单边方案均存在明显缺陷的背景下,通过服务提供者获取境外云数据成为其近年来重要的战略选项。从2016年开始,美国便一直试图通过立法推进相关工作,而“云法”的出台也确实有助于化解数据存储地模式所面临的困境。数据控制者模式的适用限制意味着其只是部分取代数据存储地模式。数据控制者模式完全不考虑国家疆界的限制。当然,数据控制者模式与数据存储地模式不是截然对立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前者完全取代了后者。
上文已经说明,数据控制者模式依托跨境云服务提供者,瞄准的只是服务提供者控制的境外数据。由此观之,数据控制者模式的适用并不具有普适性,实际上它只是部分取代了数据存储地模式。这就意味着,对于网络空间中与这类服务提供者无关的数据,数据存储地模式仍然是刑事取证管辖的基本方案。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