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被告人权利而分离审判,是域外分离审判制度的普遍做法。合并起诉或合并审判显示被告或政府遭受不利益时,法院可命分离审判或为其他符合正义的救济措施。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合并审判显现对被告不利益时,无论在审判的任何阶段,法官皆有责任准许被告分离审判的请求。
分离审判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具体缘由,域外多从利害关系及辩护策略的角度界定。可以依请求或者依职权将辩论分开。共同被告的“防御相反”,其典型情形是所谓“敌对性辩护”。即共同被告人如果同案审理,会互相指责,法官和陪审团相信一方就会不相信另一方,而且往往出现辩护理由互相抵消的情况。另一方面,这种敌对辩护往往造成一种局面,即“审判更多地是被告人之间的对抗而不是被告和人民的对抗。这就会造成人们经常袖手旁观并且目睹被告人为毁灭彼此的战斗。”由此可能对被告的防御不利以及造成诉讼不公平。不过,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必须分离诉讼,而是“只有当合并审判存在牺牲其中一个被告人特定审判权利的极大风险时或者妨碍陪审团对有罪或无罪作出令人信赖的判决时”,而且难以通过法官指示陪审团来避免“产生偏见的风险”时,才应决定分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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