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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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家制度的规范化(六)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783人看过

专家回避。鉴定人以中立身份参与刑事司法,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应回避。专家辅助人是否需要回避,与指派或聘请主体有关。对为法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的司法技术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对检察机关指派、聘请的各类专家辅助人适用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公安机关指定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的机构应当适用回避的规定。如前所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机关的角色与责任定位,决定了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专家辅助人都应适用回避的规定。

至于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他们是否需要回避。从诉讼原理与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情况看,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无需回避,不过他们应当在科学、客观的立场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辅助人的权责体系。国家就鉴定人构建了相对系统的权责体系,并一直不断完善。关于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责任,可以参照“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规定”。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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