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隐含了潜在的风险。“被害人抢走被告人的客户”的证据与“被告人投毒”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这依赖于如下推理:被害人抢走被告人的客户—被告人怀恨在心—被告人打算报复—被告人投毒。然而,该推论链条中运用的具体法则并不具有普遍性,这会削弱据其作出的推论性事实的证明力。在法律语境下,辨别一个推论所依据的法则以判定该推论的强度与似真性,以及辨别潜在的谬误,常常是很重要的。
法则的形成基础是人们关于客观事物之间相互关系或相互影响的知识和经验(事理、经验法则)。依据法则的可靠性,可将其分为“一般性经验法则”、“准一般性经验法则”和“非一般性经验常识”。一般性经验法则是指普遍有效的、以科学知识为基础的认识结论。在诉讼过程中,遵从自然科学法则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形并不多,更多的是运用准一般性经验法则,即有非常大可能性为真的经验常识。在司法实践中,还大量运用非一般性经验常识。这些经验常识没有获得科学的确认或实证数据的验证,而是根据生活经验进行的某种具有倾向性的概括。因此,在一些情形下,当事人或裁判者会在诉讼中运用科学知识或实证数据揭示案件中运用的经验法则仅具有低盖然性的真实性,从而使法则成为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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