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论刑事综合型证明模式及其对印证模式的超越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202人看过

从近二十年来的学术研究看,印证证明模式是我国刑事证明领域的主要议题,并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该领域涌现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仔细考究一番会发现,研究的分歧远远超过共识,有关印证的基础概念和范畴仍混淆不清。

第一,印证证明的含义不清。什么是印证,实际上很难精确定义,学理上时常用“相互支持”“协调一致”“相互验证”等词语描述;除印证之外,还有佐证、旁证、验证、补强等易混淆的概念。据印证证明模式的提出者龙宗智的重述。我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确立的若干印证证明规则,便是该核心含义的集中体现。伴随着对印证证明模式的批判性研究的兴起,为弥补其不足,印证又被学者赋予了新的内涵,诸如:强调对证据来源的独立性、可靠性、全面性,证据数量的充分性和证据质量的关键性的审查;摒弃粗疏化的基本印证规则,确立精细化的印证规则;确立印证、心证、追证与验证相结合的证明方式,要求主观证据形成的印证事实应由客观证据或客观事实验证,局部印证事实应当与案件整体事实相协调等。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印证的内涵扩张从而脱离其核心含义的情况下,我国的刑事司法证明还能否以“印证证明模式”来概括?而那些基于刑事错案所积累的教训而提出的补充性证明规则,也因其来源的经验性,无法揭示完整的事实认定步骤和方法,即没有告诉我们如何确定证据数量的充分性和证据质量的关键性(以及何为“关键证据”),如何合理运用心证,如何解决不能形成精细化印证情形下的事实认定问题,等等。倘若沿袭此种经验提炼的思路,印证的含义似乎可以持续扩充,直至其核心含义被司法证明的其他要素所湮没。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