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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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上的合规激励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046人看过

处罚过于轻缓。通过梳理证监会、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涉及企业合规的案例可以发现,监管机构多通过警示的方式要求企业合规,少见严厉处罚。本文并不主张美国的“敲诈勒索”式处罚,但过于轻缓的处罚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合规激励的效果并不理想。

行政和解适用率偏低。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协商,行政和解进一步降低了证据标准,可以更好地推动企业合规。但是,从2015年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发布以来,仅有2个和解案例。由此可见,该制度形同虚设。未来在涉企业案件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扩展合规激励的适用范围,加大作为激励手段的行政处罚的力度,重视行政和解在合规激励中的作用。刑事法上的合规激励机制被形象地称为“胡萝卜+大棒”模式。体现在刑事政策上,就必须从正反两个方面激励企业合规。第一,正向激励。这是指以合规计划作为排除、减轻企业罪责或者暂缓起诉、不起诉的事由。实体法上,合规可以阻却违法或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程序法上,合规可能成为达成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协议的决定性因素。从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看,两种激励机制都有待完善。首先,实体法上的合规激励机制具有理论根据,合规应当成为排除或减轻企业责任的常态化机制。尽管这种机制已经在部分案例中有所体现,但合规并未成为常规性地影响企业责任的因素。在企业合规是否影响量刑的问题上,法院的态度不尽相同。六盘水济生药业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中,法院积极审查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等合规情况,只是因为证据缺失而没有认定。由此显示出的态度是,合规可以成为影响量刑的酌定因素。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行贿案中,对于被告单位提出的履行社会责任等体现公司合规情况的辩护意见,法院则根本未予回应。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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