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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践行合规理论的四条路径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648人看过

第一,合规成为排除公司责任的事由。两级法院都认为,公司反对上述违法行为,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合规成为积极证立个人责任的联结点。在大量案件中,单位的内部控制机制缺陷导致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直接行为人答责之外,对单位内部控制机制缺陷负有责任者也承担了相关失职责任。例如,在顾某广等重大责任事故案中,矿长顾某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齐生产管理人员,制定煤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投入,其却背离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合规成为刑罚减免事由。在福州立顺公交公司单位行贿案中,辩护人提交了闽侯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证明文件,证明被告单位“年上交税收80万,解决了几百人就业问题,在公交行业亏损情况下肩负社会责任,投入巨大用于解决出行难问题,为群众出行安全以及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出行便利做出贡献”。对此,法院认为,“上述证明材料均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仅作为被告单位平时表现的一种说明性材料,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第四,合规成为不起诉公司或公司领导的事由。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司和公司领导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司建立合规计划。在王某等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系被索贿等情节,以及公司处于上市筹划期等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降低刑事追诉对公司的影响,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依托法律监督者身份,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定期监督合规计划落实情况。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行政法或刑事法上的合规激励机制已经进入我国实践。尤其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语境下,如何将合规理念融入检察工作成为检察机关正在探索的重要课题。应当说,这些举措对于促进企业守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合规理念尚处于观念倡导期,如何将合规理念系统引入司法,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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