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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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需要掌握主要的证据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228人看过

武汉的员工袁某,2018年6月30日入职某物流公司,月薪5000元,岗位是办事员。2018年9月3日,公司口头辞退袁某,但其不同意。9月7日,袁某领导收到袁某公司邮箱发来的个人辞职邮件(可能为公司自行发送的,但法院没采信)。9月8日公司直接不让其进入公司上班,并将9月1日-7日的工资支付给袁某。袁某于9月21日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双方2018年6月30日-9月8日劳动关系;2、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000元;3、请求支付2018年7月30日-9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请求支付9月8日出勤工资。

武汉劳动仲裁纠纷律师分析该案件,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及解除日期,因袁某主张是9月8日,而物流公司主张是9月7日,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于袁某通过公司邮箱发送的辞职申请,因为袁某认可邮箱由其本人向公司申请注册的,且有袁某签字的邮箱注册申请单证明,虽然袁某主张公司掌握其邮箱账号密码,该辞职邮件并非其本人发送。但袁某填写的邮箱注册申请表上,已清楚注明要求其本人登陆修改初始密码,同时袁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个人邮箱密码负有安全保密义务。同时袁某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邮件非本人发送,也没有证明公司掌握了其他邮箱的账号密码。

故该邮件具有证明力,因此双方的的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8年9月7日,且解除的原因为个人原因离职。故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为2018年6月30日-9月7日,物流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无须支付9月8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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