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健君|时间:2020年06月10日|1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佛山市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6民终3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96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XX06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佛山市XX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XX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周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