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日,滨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等五人破坏易爆易爆设备罪,以造成重大损失(160余万元)起诉,量刑起点为10年以上。
2012年9月19日,滨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等五人破坏易爆易爆设备罪,以造成重大损失(160余万元)起诉,量刑起点为10年以上。我作为第一被告杨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经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确定了以构不成重大损失的辩护思路,经过法庭的审理和律师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以起诉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对第一被告杨某某判决有期徒刑6年。成功的由10年以上的重刑处罚经辩护为6年有期徒刑,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