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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法律特征

发布者:安庆芳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1464人看过

一、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律渊源上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两面性

(一)裁量基准具有裁量性。

从裁量基准相对于其所依据的法规来看,它是裁量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从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出发,裁量基准的设定并无法律的授权,故而不可承认裁量基准具有法源的地位。裁量基准不是对外部私人具有拘束力的法规范,它只是税务机关裁量决定中的理由或者考虑因素而已。因此,裁量基准不是法,不具有法的拘束力,税务机关在个案中没有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二)裁量基准具有裁量规范性。

从裁量基准相对于个案裁量权的行使来看,裁量基准无疑是规范个别裁量的一种手段。裁量基准也要适用于个案之中,对外部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种拘束力可被称作事实上的拘束力或事实上的法的拘束力。也正是因为属于事实性拘束力,而非法的拘束力,税务机关在个案中可以不遵守裁量基准,而根据案件自身情况,适用法律,作出不同于裁量基准的裁量决定,这仍然是合乎法律的决定,也是法律授予裁量权的应有之意。

三、裁量基准拘束力的来源

(一)平等对待原则

税务机关按照内部规则作出裁量,似乎并不会引起外部权益的变化。但实际上只要没有按照裁量基准的要求作出裁量,其外在表现形式也就发生变化。依据平等对待原则,税务机关在作出裁量决定时亦应做到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据此提出意见,如果没有实质的差别,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由此,法院就能对内部规则进行审查。这样,如果不存在实质的差别,就要保证内部规则的实施。裁量基准看似不能实施,却通过平等对待原则的转化而实现了对行政裁量的规制。

(二)信赖保护原则

税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常常处于不对等的法律地位,为了寻求一种平衡,信赖保护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为、承诺或者规则等具有一定可预见性行为有正当合理的信赖的权利。裁量基准显然包括在信赖利益保护范围内。量基准据此通过信赖保护原则的转化而得到了实现。

四、裁量基准的法律适用

(一)裁量基准的机械适用与个案考虑义务

所谓个案考虑义务,亦即考虑个别情况的义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处理个案时应当斟酌个案中的所有情况,适用法律规范的要求。个案考虑义务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裁量决定时要充分考虑,不仅要考虑裁量基准,还要考虑现实案件的方方面面。对于裁量基准适用的典型案件,通常应适用裁量基准。对于非典型案件,基于个案的考虑,税务机关有可能背离裁量基准作出裁量决定。这是合法的行为。但若要背离裁量基准,就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不适用裁量基准的理由,以便确保裁量基准应有的拘束力。

如一味禁止机械适用裁量基准,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负担过重。故而,在一定的情形下也应当允许机械适用。第一,在行政决定量大的情况下,如果在个案中要求考虑例外情形,决定的内容就会出现细微的差别,可能产生公益上并不希望出现的状况。第二,有时可能会推定立法者有意避免用立法去完全控制行政活动。例如,税务机关在听取由专家学者组成的组织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如果立法者有意以立法完全规范专家的判断,则设置这样的组织就失去了意义。这时,该组织认为裁量基准合理,就应允许根据该裁量基准给出意见,作出决定。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溯及力

新基准能否适用于旧行为?裁量基准并非执法依据,法律规定本身并无变化,故而不存在溯及适用的问题。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可能因违反平等保护、信赖利益等原则而违法。

五、裁量基准的设定主体

只要法律赋予税务机关以裁量权,该税务机关便享有设定裁量基准的权限,而且无需法律另行授权。合法的裁量基准只是对法律的具体化,真正规范私人权利义务者是法律自身,而非裁量基准。

不同的裁量基准只要有其合理的考虑,都是允许存在的,这是法律授予裁量权的应有之义,并不侵犯当事人的平等权。

但从同一区域大致平等的角度而言,还是应当尽可能相同,只在有特殊情况时才能给予更为宽松或更为严格的处理。从设定裁量基准的合理性角度而言,应当交由经常行使裁量权的税务机关实施。充分考虑地方因素,应当鼓励裁量基准设定的主体尽量下移至微观的裁量权实施主体,甚至是区、县税务机关。但有时,基于事项的特殊要求,对于重要事项的判断和选择可能要求全省乃至全国统一,这时,宜由更高级别的税务机关设定裁量基准。

六、裁量基准的设定程序

设定裁量基准的活动不是行政立法,故而不必遵循如行政立法所遵循的那般程序。但裁量基准的运用也会影响到外部的私人,故而,在设定裁量基准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听取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利益团体、相关领域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在裁量基准的公开问题上,除非与公益相矛盾,裁量基准应公开,能为公众所获取。唯有公开,方能接受公众的监督。

鉴于不知道拘束裁量的行政规则,就无法预测税务机关将会如何作出决定,裁量基准应该成为信息公开的请求对象。

七、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

裁量基准通常是要就行政法规范中的要件和效果在裁量权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设定。法律之所以没有详细地规定法律要件和效果,就是为了适应现实需要而授权税务机关去裁量。而裁量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补充法律适用时所需的要件或基准,故而,为了提高明确性和可预见性,裁量基准应当具体明确。

具体要求,其一,一般必须在逻辑技术上尽可能具体,不得有意识地保留裁量的判断余地;其二,一定情况下,未必要完全具体,可根据行为性质而有意识地保留裁量的判断余地。具体化程度因行为性质而异。对于大量或反复实施的行为,人们期待的是近乎百分之百的具体性。而有些领域,因为税务机关仅仅通过适用事前设定的基准并不能充分履行自身的责任,所以,保障预见可能性的要求在有些领域面前就要退缩,人们期待的不是基准的整齐划一地适用,而是根据最新的知识慎重处理。

一般应当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包括,(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2)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3)行政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4)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作为总体的要求,这些考虑事项是合适的。接下来就需要结合具体的领域,总结过往的经验,经比例原则的考量,最终设定裁量基准。

八、行政裁量基准的变更

裁量基准是在税务行政处罚规范的裁量授权范围内设定的,它应当符合授权法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当符合税务行政处罚的实际。裁量基准的变更是允许的,而且它应该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经验的总结,适时作出调整变更。尤其是面对那些与时俱进的对象(诸如科技等),裁量基准应当反映最新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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