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既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又是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所决定。
面对着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裁量权,就是要让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某事根据具体情形和其自身的行政经验作出判断和选择,让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判断余地和裁量空间,从而实现个案的公正性和必要的灵活性。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属于行政裁量权在税务行政处罚上的体现,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税务行政处罚领域享有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遵从法律的目的和公正合理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自行决定处罚与否、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执行及相应方式和时限的选择权。
二、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形式
(一)以“可以”形式授权税务机关选择罚与不罚
例如:可以处2000元罚款
(二)以金额或倍数的形式,授权税务机关在区间内实施处罚。
例如:处1000元以下罚款,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授权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例如:虚开发票
(四)授权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例如:情节轻微,情节严重,及时改正,
(五)授权税务机关选择不同的处罚种类。
例如:收缴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六)授权税务机关选择强制执行方式
例如: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授权税务机关决定时限
例如:责令限期改正
三、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存在的弊端
(一)缺乏必要的具体执行规范
(二)自由裁量空间偏大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
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均未能充分有效发挥作用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容易被税务机关滥用,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控制。
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规范和控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必要手段
(一)行政过程论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具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法的限度内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客观地说明、展示其考虑的过程。这才是合理的行政过程。裁量基准是合理的行政过程的重要表征之一。
(二)从平等对待的要求出发,只要存在着具体的裁量授权,税务机关就应有义务去设定裁量基准,尽力将裁量规范具体化,以期减少对不同行政相对人的差别对待,达致良好行政。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有利于克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弊端。既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也是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