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A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203民初2181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负责人A,系该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系中国XX职员,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XX,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A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XX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X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XXXXX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国XX自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