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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A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珍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XX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105刑初610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石门楼社区爱民路某号华XX某栋某房,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科大景XX某栋某单元某房;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袁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王XX盗取堂姐王XX的长沙银行信用卡信息后,将该信用卡与自己注册的实名制支付宝账户进行绑定。2014年8月27日至11月18日期间,王XX使用该支付宝账户用于网上购物,盗刷被害人王XX的长沙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XXXX0957XXXX)共计19967.49元。
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XX在长沙市开福区科大景XX某栋某房家中,通过登录朋友赵X的支付宝账户盗取其女友叶XX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邮箱账户等信息,后利用上述信息登录叶XX的淘宝账号并盗取其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密码。王XX成功获取叶XX的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密码后,将这一情况告知其男友张X(另案处理)。张X让王XX使用被害人叶XX的支付宝帮自己的游戏账户等充值,并告知王XX可以使用套现的方式盗刷叶XX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2016年4月22日至4月27日期间,王XX使用叶XX支付宝账户绑定的信用卡套现共计44000元,在收取5%的手续费后剩余的41825.3元被转入叶XX的支付宝账户。之后王XX将叶XX支付宝账户中的41825元提现转入自己的中国XX储蓄银行账户(帐号为62179XXXX1681XXXX)。得手后,王XX和张X将上述款项用于日常消费。
2016年7月28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科大景XX某栋某房将被告人王XX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王XX损失13921.25元,取得王X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支付宝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接报回执单、支付宝账户交易数据表格说明及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技术照片、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案发后,被告人王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王XX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XX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仅是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并非冒用他人信用卡,不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成立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查,王XX并未实际掌控王XX、叶XX的信用卡,而是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二名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通过支付宝这一支付方式从而套取与支付宝绑定关联的信用卡内的资金,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王XX系被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不成立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王XX的损伤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XX
人民陪审员  莫XX
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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