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与被告A、B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02民初816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XX,
代表人:A,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A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A,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A,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在审理中国XX(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常德XXX)与A、B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工商银行常德X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常德XXX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撤诉,
本案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中国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