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院执行三庭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成功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温某与用人单位某茶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在我市某基层法院调解结案。但被执行人于调解当日即注销工商登记,下落不明,案件执行一年未果。申请执行人温某申请我院进行监督,我院立案审查后依法将案件提级执行。经依法调查发现,某茶庄经营者周某在原籍开设有数家公司,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存在恶意规避执行情况。在我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法律后果后,周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
经研究决定,我院依法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周某无法乘坐动车、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无法贷款融资,且面临之前贷款被提前收贷的风险。迫于失信压力,周某主动联系法院,要求立即履行全部法律义务。近日,周某将本金、计算至交款日当天的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款项一次性交至法院。我院及时将款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温某,并将被执行人周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