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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照东|时间:2020年06月22日|3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1民初6967号
原告:D,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A,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安XX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68XXXX9193H,住所地南京市中山XX,
主要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A与被告B、C、安XX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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