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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A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照东|时间:2020年06月22日|4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81A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981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初,被告人A在B经营的位于东台市某某镇某某中路的某某茶庄购买商品并与C、D、E相识,A谎称自己名为B,在2015年年初至2015年9月份期间,虚构在湖南承接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骗得姚X、A、B现金及烟、酒、茶叶等物合计人民币130100元,
案发前,被告人A退给B10000元;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A人民币104375元、退赔B15000元,取得二人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被告人A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因资金周转困难才不能归还;2、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A无前科劣迹,其亲属代为退赃,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A在东台市某某镇某某中路B经营的某某茶庄购买商品时,与A、B、C相识,A谎称自己名叫B,2015年年初至9月间,被告人A虚构自己在湖南承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骗得A人民币93300元及烟酒等物,骗得A人民币15000元,骗得A人民币5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0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年初至9月间,被告人A谎称自己名叫B,虚构自己在湖南承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在XX边境无钱赎买飞机票等事由,骗得A人民币93300元,A还以虚假的身份骗得B烟、酒、茶叶等物,经鉴定烟酒合计价值人民币16800元,案发前,A退还B10000元,
2、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A在东台市XXB经营的软管厂门店内,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A担保,以A的名义骗得B人民币15000元,
3、2015年7月份,被告人A在东台市XXB经营的新蕾电动自行车店内,虚构自己工程上有工人受伤需要钱款的事由,骗得A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A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隐瞒真实姓名、虚构事由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A的亲属代为退赔了B、C的全部损失,二人对A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A、B、C的陈述,证人A、B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凭证、明细清单,借条、送货单,工资明细,东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退赃谅解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由,隐瞒真实姓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A多次诈骗,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退赔了A、B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A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A在借款之初就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并且虚构工程需要等事由,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财物并逃避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A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A虽经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隐瞒真实姓名、虚构事由骗取A等人借款的事实,不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信,A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七日起至二○二○年三月六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A退赔B人民币5000元,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A,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XX
人民陪审员  常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B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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