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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XX公司与盐城市XX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照东|时间:2020年06月22日|2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台市蜗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思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91民初440号 原告东台市蜗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XX公司,住所地在盐城XX,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台市XX公司诉被告盐城市XX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台市XX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盐城市XX公司承诺限期完成我公司提出的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东台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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