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照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孙照东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51188600点击查看

东台市XX公司与东台市XX设局、东台市XX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孙照东|时间:2020年06月22日|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台市XX公司与东台市XX设局、东台市XX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0123号 原告东台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东台市XX设局,住所地在东台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XX政府,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XX, 法定代表人A,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A,东台市XX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A,东台市XX议科科长, 第三人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XX公司诉被告东台市XX设局、东台市XX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东台市房权证东城区字第××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要补充新的事实和理由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
  • 全站访问量

    32365

  • 昨日访问量

    2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孙照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