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照东|时间:2020年06月22日|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台市XX公司与东台市XX设局、东台市XX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0123号 原告东台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东台市XX设局,住所地在东台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XX政府,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XX, 法定代表人A,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A,东台市XX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A,东台市XX议科科长, 第三人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XX公司诉被告东台市XX设局、东台市XX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东台市房权证东城区字第××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要补充新的事实和理由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