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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桩律师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明知”

2019-01-12
2019年01月12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5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田桩律师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明知”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

田桩律师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明知”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2、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3、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4、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5、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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