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诈骗相关的罪名有12个,包括实施诈骗和被诈骗。具体如下:
一、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该罪的量刑标准。二、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三、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四、票据诈骗罪: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五、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六、信用证诈骗罪: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七、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八、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九、保险诈骗罪: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十、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十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情形见《刑法》第四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