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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律师对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猥亵女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评析

2026-09-07
2026年09月07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1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事件核心事实(据公开信息)。2025年9月5日,山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吕某某,以离婚案有新证据需签字为由,将女当事人王女士约至办公室,反锁房门后,多次搂腰、抚摸敏感部位、强行搂抱亲吻,以案件处理相暗示胁

一、事件核心事实(据公开信息)。

2025年9月5日,山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吕某某,以离婚案有新证据需签字为由,将女当事人王女士约至办公室,反锁房门后,多次搂腰、抚摸敏感部位、强行搂抱亲吻,以案件处理相暗示胁迫,无视被害人明确拒绝,该过程被16分钟录音完整取证。

2026年4月10日警方行政立案;4月29日吕云锁被免职;5月2日官方通报已转为强制猥亵罪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二、刑事定性:已符合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且因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属从重情节。

(一)罪名定性:涉嫌《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

1.主体适格:吕云锁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故意: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实施猥亵行为,且无视被害人多次明确拒绝,主观恶性大。

3.客观行为(“强制”核心成立)。物理强制:办公室反锁房门,密闭空间隔绝求助,形成“不能反抗”的环境。

职权胁迫:利用法官身份与案件裁判权,暗示“听话则案子多照顾”,形成“不敢反抗”的心理强制,属《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猥亵行为明确:搂腰、抚摸胸部/臀部、强行搂抱亲吻,均属侵犯性自主权的猥亵行为 。

4.客体侵害:严重侵害被害人人格尊严与性自主权,同时践踏司法公信力,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形象。

(二)情节加重:司法人员利用职权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性侵、猥亵类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吕某某在法院办公室,履行职务期间,以办案为名行猥亵之实,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影响极坏,属“其他恶劣情节”,量刑可升格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程序进展:从行政立案到刑事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一)行政立案→刑事侦查的合法性。 

警方先行行政立案,是为快速固定证据(录音、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等),待查实“强制”“胁迫”情节后,依法转为刑事案件,程序合法合规。

2026年5月2日官方通报进入刑事侦查阶段,标志案件已正式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吕某某面临刑事拘留、逮捕、公诉、审判全流程刑事追责。

(二)免职≠免责,刑事追责不受职务变动影响。

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庭长、审判员职务,是政务处分与职务清理,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相反,免职是刑事追责的前置配套措施。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职务越高、权力越大,追责越严,不存在“身份豁免”或“降格处理”的空间。

四、刑事律师从法官职业伦理和司法公信力的视角进行深层评价。

(一)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与法律人底线。

《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禁止法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吕某某行为完全背离法官身份,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严重玷污。

法律人本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却沦为权力寻租、侵害他人的施暴者,知法犯法的危害性远大于普通公民犯罪。

(二)权力滥用暴露司法权力的监督漏洞,需引以为戒。

法官单独约见当事人、密闭的办公空间、缺乏第三方监督,是本案发生的制度诱因;需强化法院内部监督、案件办理全程留痕、禁止法官单独接触单方当事人等机制。

司法权是公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任何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被害人取证维权,堪称权利保护典范。

王女士在危险环境中冷静录音取证,完整固定“强制、胁迫、猥亵”核心证据,为案件刑事立案、追责提供关键支撑,为遭遇类似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维权范本。

遭遇司法人员侵害时,保留证据、及时报案、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正确路径。

五、对案件结论的展望。

1、刑事定性明确。吕云锁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且系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程序推进可期。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后续将依法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公开宣判,不存在降格处理、不了了之的可能。

3、司法警示深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权力滥用、知法犯法案例,警示所有司法工作人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底线越不能破;任何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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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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